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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 市住建委 发布日期: 2018-04-11 截止日期: 2018-04-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规范宁波市海绵城市运营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海绵项目的可持续运营,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市住建委制定了《宁波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94101424@qq.com,也可传真至89180684。

  附件:《宁波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宁波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海绵城市运营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海绵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切实改善水环境,提升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设施是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雨水管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其中,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生态树池),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渗透设施(雨水渗透池/塘、渗井、渗管/渠),湿塘,雨水湿地,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城市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等主体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海绵设施维护技术标准按《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导则(试行)》(2016甬SS-03)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所有涉及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的活动。

  管理体制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及管理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主体工程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按照我市现有的城建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主体工程移交给城管部门或原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的同时,海绵设施一并移交。

  第八条主体工程属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随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九条主体工程属于水利防洪、“五水共治”等其他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海绵设施随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条由政府投资实施的综合整治和提升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即海绵化改造项目),在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原则上由原项目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并制定海绵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明确运营维护主体的海绵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该设施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养护管理单位编制运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运营维护管理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海绵设施养护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相关体制的文件规定分别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由海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方负责运营管理工作的,其运营管理经费由设施所有者自行筹措。被委托方应将经费使用明细定期向设施所有者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对于中心城区政府投资的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海绵项目,按照《宁波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意见》规定的物业服务财政补贴政策,对实施海绵化改造的老旧小区给予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直接补贴到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专户,用于老旧小区包括海绵设施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住建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在2016年11月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甬政发〔2016〕111号),对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规定。根据去年12月住建部专家督导意见,我市海绵设施运行管理不够,影响设施效果正常发挥。今年是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冲刺之年,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落实住建部督导要求,我市必须建立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这既是住建部绩效考核要求,也是全面落实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整体效果的具体举措。

  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3月初,我委起草了《宁波市海绵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初稿,于2018年3月19日,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市海绵办各成员单位、市住建委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根据有关各方反馈的,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部分意见,形成本稿。

  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110号);

  4.《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16〕111号)。

  5.《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导则(试行)》(2016甬SS-03)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四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宁波市域范围内所有涉及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的活动。

  2、明确管理原则及移交主体。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及管理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主体工程不同,海绵设施移交给相应的养护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3、明确运营维护管理经费来源。按照海绵建设项目的不同,明确海绵设施养护管理费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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